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财保47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张家港市,现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68.5万元的财产。现苏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除银行账户资金以外价值68.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钱一军
审判员顾茵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