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3242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号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江南坊18幢M8。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0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蒋晓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