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2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秦向村。
被执行人:苏州时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建材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向村、苏州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在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顾问咨询服务费165万元。本院依法向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苏州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165万元顾问咨询服务费发票。盐城高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将165万元汇至本院账户。本院依法将其中10万元支付喜洋洋公司结欠上海圣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款【生效法律文书号:(2016)苏0582民初6539号】,其余执行款扣除执行费20400元后依法发放给喜洋洋建材装饰公司。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后经申请执行人喜洋洋建材装饰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支付60万元执行款后解除查封。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秦向村、苏州时代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时代港口医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个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喜洋洋建材装饰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