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58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号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588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