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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3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田园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2民初2573号
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号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田园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温晨光。
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田园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喜洋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田园公司支付工程款5113024元及违约金1022604.8元,合计6135628.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了一份《张家港田园风光旅游客房装修项目施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田园风光旅游项目提供室内装潢工程以及配套工程、专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暂估2000万,工程无预付款,双方于每月20-25日由原告提交确认上月度工程总量1日到本月30日已完工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款在次月15日前按上月确认工程总量的50%作为结算;审计决算确认之日起未结算的工程款按十二个月等额结算至95%;质保期一年,5%质保金,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质保金。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守约方总造价20%的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为被告进行了会展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小木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会所装饰工程、大南水街工程、零星装饰工程。2016年11月8口,被告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方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张家港市会展中心室内装饰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关于张家港市田园风光小木屋结算的审核报告》、《张家港市快乐田园旅游度假村装修建设工程(水电安装〉》、《关于田园风光会所装饰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关于张家港市沙洲新城大南水街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关于张家港市度假村零星装饰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以上报告均己经被告确认,根据上述审核报告,确认被告应付的工程款总价为人民币10213024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10万元,尚欠工程款5113024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装修施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有义务依约付款。结合协议约定,被告的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的负责人故意采取回避等方式拖延付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还有权要求被告按照总造价的20%支付违约金,现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未付清的工程款的20%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1022604.8元。
被告田园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喜洋洋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
2015年9月28日,田园公司与喜洋洋公司签订了一份《张家港田园风光旅游客房装修项目施工协议书》,约定喜洋洋公司承建田园公司旅游项目室内装潢工程以及配套工程、专业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暂估2000万。关于工程付款,双方约定,工程无预付款,于每月20-25日由喜洋洋公司提交确认上月度工程总量1日到本月30日已完工的工程量,工程进度款在次月15日前按上月确认工程总量的50%作为结算;审计决算确认之日起未结算的工程款按十二个月等额结算至95%;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保修期满一个月内付清质保金。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田园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支付守约方总造价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喜洋洋公司先后为田园公司完成了会展中心室内装饰工程、小木屋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会所装饰工程、大南水街工程、零星装饰工程,工程款总价为10213024元。
审理中,喜洋洋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510万元,要求按未付工程款20%计算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资质证书、协议书、审核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田园公司与喜洋洋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合法有效,田园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本案中,喜洋洋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审定,工程款总额10213024元事实清楚,喜洋洋公司自认已收工程款510万元,故田园公司按约还应支付工程款5113024元。喜洋洋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田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港田园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113024元、违约金1022604.8元,合计6135628.8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49元,由被告张家港田园风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蒋晓
人民陪审员缪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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