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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3242号之二
申请人: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北路5号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锦绣江南坊18幢M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人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32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家港市喜洋洋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已庭外和解,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张家港大新支行账号为46×××35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大新支行账号为32×××-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江苏宏宝置业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大新分理处账号为11×××31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晓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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