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379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亿科一体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疆软件园F2**1、2、3、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1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新疆亿科一体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新0103财保36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82,6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亿科一体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新疆亿科一体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佳迪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82,6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