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5550号
原告: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办公**。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区(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创业大厦配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证券法务部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原告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2588.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尚晓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