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村东华南路巷号、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214号
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村东华南路巷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创业大厦配楼3层至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铁克其乡南市区延安路号兴旺佳园号楼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思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号栋单元层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济内控,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美特智能安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鑫网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圆生金华视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 园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