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1执恢22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本院依据(2014)呼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63283.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中国酿酒有限公司会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呼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宛 黎
审判员 孙振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