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达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民终24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哈尔滨天达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惠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滨堂,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76号。法定代表人:毕兴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胜,黑龙江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彬,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平街75号5栋1单元302室。
上诉人哈尔滨天达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天达公司与华兴建筑公司对涉案未施工工程项目存在较大争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没有明确未施工工程范围,鉴定机构在向一审法院回函中亦表示“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数额,均不包括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一审根据鉴定意见下判,对双方争议较大的部分没有实质处理,对华兴建筑公司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天达控制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长滨
审 判 员  王晓东
代理审判员  李妮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恩奇
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