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天达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兖商初字第352号
原告: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天达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兖矿国际焦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