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

重庆创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1856号

起诉人:重庆创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99220859。

法定代表人:倪刚,经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重庆创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原、被告于2019年3月23日签订《施工清工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西藏加查县邦布选矿厂昆巴日卓库尾矿库排水管涵一期加固工程”,总价款为361000元,甲方(被告)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完工支付到95%,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另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以没有收到钱为理由拒不支付应付款项,截止尚欠174410元。现起诉人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管道安装费17441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原、被告于2019年3月23日签订的《施工清工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原告进行工程建设,被告支付价款,合同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的合同。合同明确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质量等。故该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被告虽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双方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管辖属专属管辖。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应视为无效,据此,本案应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该工程未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重庆创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成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冉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