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28民初54号
原告: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工商登记核准号:91640121MA75WBJXXG,法定代表人:魏强,职位:总经理。
被告: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4194974XK,法定代表人:金铁山,职位:总经理。
原告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电话通知缴费后,仍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普布玉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建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