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28执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千户北区22号楼1号房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MA75WBJXXG。
被执行人: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洛林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74194974XK。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固建筑科技(宁夏)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查县支行处有账号为×××/25220001040002216/25220001040003065的账户三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藏博盛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25220001040002216/25220001040003065的账户三张,冻结额度为656566.9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 珠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