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135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516A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柏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3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之后依法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