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2民初1876号
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