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

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82执5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柏林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阳,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35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截至2018年11月18日,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结欠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318364.63*,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50万*,于2019年2月3日前支付5318364.63*,于2019年5月30日前、6月30日前、7月30日前、8月30日前各支付50万*;如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不按约履行上述约定的付款义务,则应承担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2、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给付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80000*及诉讼保全担保费18000*;3、案件受理费78406*减半收取39203*、财产保全费5000*,合计44203*,由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担保人***对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为2180567.63*。
执行中查明,2019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华欣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厦建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自行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他人利益,现因履行期间过长且和解履行期间暂无继续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故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53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