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15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腾华与被保全人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鲁****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冻结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元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