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贵州新蒲京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326民初8694号
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板桥路南首路西厂房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3436051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贵州新蒲京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京立几米智能终端工业园A10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J26J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新蒲京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元,由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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