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河南爱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1177号
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板桥路南首路西厂房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34360516D。
法定代表人:牛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进明,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爱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358415171B。
法定代表人:李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爱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金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青红
书 记 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