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7081号
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板桥路南首路西厂房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3436051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7号(**世纪)网点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96054469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66元,由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松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