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

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济南***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6民初7130号 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经济开发区板桥路南首路西厂房A、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33436051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印象济南泉世界3区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U7GTF9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电梯)与被告济南***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士电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餐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士电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2790元、违约金22790元、律师费4000元,共计4958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富士电梯变更具体诉求金额为:违约金21490元、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电梯并经检验合格。被告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合同总价为227900元,被告支付了205110元,剩余22790元至今未支付。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第2款:“...甲方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按照第十条第4款:“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在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负责。”被告违反了上述约定,拒不支付电梯款,已构成违约。并且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上述诉求。 ***餐饮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富士电梯与***餐饮公司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电梯型号分别为FUJI-KW-01-630/1.0-3/3/3无机房乘客电梯和FUJI-KW-01-1000/1.0-3/3/3无机房乘客电梯,两台电梯总价为227900元;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电梯安装调试完毕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发合格证明文件后7日内,***餐饮公司将合同总价10%,即金额为22790元支付给富士电梯;合同第九条第2项约定***公司逾期付款时,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总额的5‰向富士电梯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条第4项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在生产厂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等均由败诉方负责。2021年2月5日,济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分别出具两份无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未合格。后***餐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2790元,该款经富士电梯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经富士电梯申请并提供保证,本院(2022)鲁1326民初7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餐饮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4958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餐饮公司拖欠富士电梯货款22790元,有双方签订的电梯销售合同佐证,事实清楚,数额明确,本院予以确认。现富士电梯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货款2279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富士电梯主张自2021年2月5日计算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根据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本院确认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LPR四倍计算。关于富士电梯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由败诉方负责,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富士电梯针对该项主张提供了律师收费票据及律师证,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富士电梯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因该项费用系保全申请人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合理支出的诉讼费,对于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济南***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货款22790元及利息(以22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 二、济南***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亚洲富士电梯(临沂)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16元,由济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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