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辰恒信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与天津润辰恒信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3民初9526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润辰恒信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308-1。
负责人:程殿国,经理。
***与天津润辰恒信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德明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房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