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润辰恒信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润辰恒信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民初406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志媛,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润辰恒信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308-1。
法定代表人:程殿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凤梅,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润辰恒信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春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韩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