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启迪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刘桂花、天津金运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3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桂花,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金运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1451号(102、202、302、402)。
法定代表人:高立志,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A座405-136室。
法定代表人:王尚祥,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嘉园道11号。
法定代表人:傅萍,财务部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启迪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海缘路199号东2-17号401。
法定代表人:宫元晖,董事。
再审申请人刘桂花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金运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天津中海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碧海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启迪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5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桂花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25958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第一次开庭前曾申请伤残鉴定,鉴定当时数位被申请人均未到场,申请人和主审法官联系被告知可以自己做鉴定。当鉴定结果出来后,更换了主审法官,新的主审法官在开庭时却准许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鉴定由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具体实施,该所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对伤残等级的确定均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故一审同意重新鉴定于法无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之前)单方委托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天津市开平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2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一审法院根据天津金运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且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开庭时也同意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再审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天津金运来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天津启迪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及赔偿损失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桂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 洁
审判员 曹津宝
审判员 韩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颖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