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启航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天津市龙腾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二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二道沟。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龙腾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阳光家园社区团结西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野,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龙腾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滨港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天津市龙腾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4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17元,退还给大港油田集团油田化学有限公司。
审判长梁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姜楠
速录员贾玉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