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5民初156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申请人:费县宏华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费城街道办事处信国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君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上冶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费县宏华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费县宏华门窗有限公司及山东君诺置业有限公司公户内款项人民币176558.9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176558.9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费县宏华门窗有限公司、山东君诺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6558.9元或查封、扣留其相应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潘娟
书 记 员 邱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