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民初1号
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松岭路169号高新区软件园6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宝,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山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丰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海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张瑜,被告东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宝、彭山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Z3SD1601003C-2号“管理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东软公司退还新海丰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52万元人民币;3、东软公司赔偿新海丰公司合同违约金13万元人民币;4、诉讼费用由东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0日新海丰公司与东软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委托东软公司开发“管理平台项目”软件系统,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24日。根据合同约定东软公司应在2016年1月4日启动项目,2016年3月7日完成管理平台需求调研、分析及编制需求报告,2016年6月20日完成管理平台开发、部署上线及培训支持,2016年8月25日完成管理平台联调,2017年2月25日完成项目整体终验,2018年2月24日完成项目维护。合同签订后,新海丰公司依照约定分别支付了合同预付款等进度款共计52万元,但东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关开发工作。截止2017年8月,东软公司负责的合同项目开发基本工作依然未能进行,在新海丰公司一再催促下,东软公司安排另外团队对项目前期工作调查后,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5月,东软公司单方终止合同项目开发工作。东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新海丰公司的权益,不仅造成新海丰公司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更妨碍生产经营目标实现,故提起诉讼。
东软公司辩称,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依法驳回新海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1、东软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新海丰公司原因导致整个项目进展缓慢,并最终停滞。合同履行中,新海丰公司增加或变更了大量需求,导致项目延期,应由其承担责任,依约还应增加支付开发费用。(1)新海丰公司额外增加统一门户、与人力资源系统的对接、预算管控系统、价格配置库、空运业务板块的扩大、铁路业务板块等,新增了“整合各个业务系统而建立的统一门户和单点登录”等及大量变更;(2)双方合同约定按新海丰公司业务模式进行功能、模块、框架等进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开发,而实际需求确认时因其烟台分公司、日照分公司业务模式不一样,新海丰公司要求分别处理,导致东软公司本来开发一个系统变为开发三个系统,大大加大了东软公司的工作量;(3)本来约定基于新海丰公司OA系统进行整合,在履行合同的开发过程中,新海丰公司以BPM系统替换了OA系统,导致东软公司就管理系统重新开发一遍;(4)因新海丰公司业务范围变更,提出系统变更的要求,另因新海丰公司业务更替变动大,导致开发过程中,东软公司不断修改软件程序。2、新海丰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进度款项,迟延付款,至今尚欠东软公司业务平台进度款项,依约应顺延工期,并赔偿东软公司违约金。(1)新海丰公司迟延确认《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汇报》、《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确认书》,逾期付款严重。(2)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署了上线报告,东软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新海丰公司单方备注的“付款需要顺延”证明其违约。(3)东软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前即已完成需求设计报告,但新海丰公司却于2016年12月2日才确认《需求确认书》,2017年4月1日才支付“蓝图付款”,逾期严重,违约明显。(4)双方合同约定,若新海丰公司逾期付款,则应支付违约金,故东软公司提起反诉。3、新海丰公司一开始即未依约配合履行合同义务,至后来拒不配合,致使合同项目进展缓慢,而后完全停滞,是本案关键所在。诉争合同实际上是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需双方最大诚意合作完成。新海丰公司未能配合、缺乏基本协作,使涉案合同项目后期难以推进而停滞,并使东软公司最终单方推进不能。4、东软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5、新海丰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东软公司无法进行后期工作,由此产生后果和责任由新海丰公司承担。(1)按照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应当先支付业务系统上线付款,东软公司才开展其后工作,在新海丰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的情况下,东软公司没有责任进行其后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应提供配合、支持与合作,却没有提供。因本案合同所开发的物流管理平台项目是与另案业务平台项目一体化的项目,其开发是以业务平台项目为基础的,故新海丰公司应对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东软公司的巨额损失。
东软公司反诉请求:1、判决新海丰公司赔偿其违约金65000元;2、新海丰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4日东软公司已完成蓝图,新海丰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迟延确认,盖章并签字《需求确认书》,依约应2016年12月7日前支付蓝图款,但新海丰公司却于2017年4月1日才支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即65000元。
新海丰公司答辩称,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不构成违约,请求驳回反诉请求。在管理平台开发合同中东软公司除了在2016年11月15日比合同第三条约定2016年3月7日逾期8个多月向新海丰公司交付了管理平台需求设计报告之后,再无其他履行管理平台开发合同的行为,其所称双方达成上线报告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新海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Z3SD1601003C-2号),证明2015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合同,新海丰公司委托东软公司进行“管理平台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24日;该合同约定,甲方(新海丰公司)委托乙方(东软公司)研究开发管理平台项目并支付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项目的开发研究工作。
经质证,东软公司对新海丰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东软公司提交《业务平台技术方案》一份,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还应包含该方案,该方案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新海丰对《业务平台技术方案》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方案系双方签署合同前的协商的方案,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东软公司提交的《业务平台技术方案》,无双方的签章,无签订日期,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证据二、新海丰付款情况的证据,证明新海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东软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1、2015年12月31日新海丰关联企业易华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26万(合同签订当日)至东软公司账户,东软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新海丰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支付蓝图款26万,东软公司于4月7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质证,东软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证明东软公司的履约情况。1、东软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发给新海丰公司的《新海丰物流管理平台需求设计报告》,证明该合同所开发的“物流管理平台”项目,与另案(Z3SD1601003C-1)号开发合同中约定的“业务平台”项目是一体化的项目,业务平台开发项目是基础。2、《需求确认书》,证明双方于2016年12月2日签署需求确认书。
经质证,东软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四、电子邮件及《软件进度沟通函》、《律师函》鲁英律函字(2018)第002号、录音资料(会谈录音)、《软件项目退款及支付违约金通知函》及邮寄存单,证明东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1、《软件进度沟通函》、《软件项目退款及支付违约金通知函》及邮寄存单,证明新海丰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及2018年9月2日向项目负责人王川及东软公司发出邮件及沟通函,就东软公司存在严重逾期、违约情况与东软公司进行交涉,督促东软公司采取措施纠正和履约。2、《律师函》,2018年6月15日新海丰公司就东软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发函交涉。3、双方于2018年9月12日会谈录音。证明东软公司认可其构成违约。会谈时间:2018年9月12日参加人:东软公司为山东东软总经理李祥、山东东软销售王川、东软集团政府开发事业部商琳;新海丰公司为威海新海丰投资副总高文鹏、威海新海丰物流经理齐章彬、英良泰业律师邹丹、尹文燕;录音人齐章彬。会议地点:威海市新威路迪尚大厦17楼,威韩购跨境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会议室。主要内容:新海丰公司提出按照原定计划无法完成项目,东软公司认可其无法继续完成该项目,提出找第三方公司继续接手该项目,但新海丰公司不同意。
经质证,东软公司对《软件进度沟通函》、《软件项目退款及支付违约金通知函》及邮寄存单、《律师函》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录音证据,东软公司认可谈话人系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但认为是新海丰公司为应付诉讼而制作,谈话内容有诱导,因此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录音资料是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情况的全面协商情况,东软公司认可谈话人员的身份,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东软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需求调研计划,证明2016年1月6日东软公司向新海丰公司提交需求调研计划。
证据二、工作汇报材料一宗,证明调研里程碑之前,东软公司每日以工作汇报的方式体现履约。
证据三、《威海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汇报》、《威海新海丰物流管理系统需求设计报告》,证明东软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做了需求阶段总结汇报,于2016年11月4日前完成威海新海丰物流管理平台需求设计报告。该需求设计报告内容增加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没有的新海丰“烟台公司”“日照公司”,使双方签订合同时一套系统,变为“新海丰”、“烟台”、“日照”的三套系统。因该三地业务模式等差异太大,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因新海丰公司拖延提供其财务系统软件供应商及其供应商的配合问题,致调研时间延长。
证据四、《需求确认书》,证明新海丰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迟延盖章签字确认《需求确认书》,导致东软公司开发顺延。
证据五、收款回单,证明即使按照新海丰公司迟延签字确认的12月2日计算付款时间,新海丰公司也应于12月7日前付款,但新海丰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才支付“蓝图付款”,逾期严重,明显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证据六、上线报告(非原件),证明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署上线报告,管理系统中部分功能已上线。
证据七、工作周报电子邮件,证明新海丰公司变更要求与系统软件,使东软公司部分大量前期工作被推倒重来,新海丰公司人员迟迟不配合推进导致项目被长期拖延,最终停滞,推进不能。东软公司已履行并交付了管理平台项目中的工作成果。
经质证,新海丰公司对证据一至证据三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均是东软公司在项目调研阶段与新海丰公司进行工作沟通的资料,该宗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因为东软公司开发延迟导致签署需求确认书的时间推迟。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付款的推延是因为整个开发的逾期顺延。证据六不是原件不予质证,管理平台没有上线测试,未签署上线报告。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宗材料是东软公司在开发另案业务平台软件过程中向新海丰公司提交的汇报材料,并不是合同所约定的阶段性成果,不能证明东软公司履行约定义务。
本院认为,新海丰公司对证据一至五及证据七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六东软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质证,新海丰公司对该证据亦不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合议庭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015年12月31日,新海丰公司(甲方)与东软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管理平台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详见《管理平台技术方案》及经过调研后,双方签字确认的需求分析报告内容。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技术方案;
2、项目组成员表、项目策划/任务书;
3、沟通计划、进度计划。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下列里程碑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2016年1月4日项目启动,完成启动计划、调研方案;
2、2016年3月7日完成管理平台的需求调研、分析及需求分析报告编制;
3、2016年6月20日完成管理平台开发、部署上线及培训支持;
4、2016年8月25日完成管理平台联调;
5、2017年2月25日项目终验,完成项目整体终验;
6、2018年2月24日项目维护,完成维护期。
乙方在开发过程中的责任:1、合同正式生效后指定专门人员成立项目组,该项目组全面负责整个项目过程,指定现场实施具体负责人,与甲方项目负责人一起全程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管理项目进度、需求变更、协调本方资源等多方面的工作。
2、确定项目组下设的软件开发及实施人员。
3、在甲方的配合下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各项要求完成软件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和实施、培训、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软件问题,不断完善达到软件需求和验收标准的规定。
4、实施过程中,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在甲方的配合下制定详细的每周、每阶段的工作计划,明确双方责任和任务,并监督、考核各工作小组的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2、运行环境:乙方负责提供开发时的运行环境,2016年1月20日前,提供本项目需要的服务器标准。
3、其他协作事项:(1)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双方的沟通与合作等问题。(2)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选派、组织掌握计算机知识或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合乙方进行合同的实施。(3)参与整个项目全过程,协助配合乙方做好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及现场等工作,对各项业务的需求报告及时确认,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4)协调各业务部门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保证乙方及时得到业务相关技术资料、数据资料,提供业务咨询,并提供现场安装的条件与支持。(5)每处实施现场应提供安全、安静的工作场地,整体环境具备必须的办公家具、电源、空调、卫生等条件;现场工作所需的专用服务器、PC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的必备部件和耗材,满足工作需要,并全部接通当地办公局域网。(6)工作场地有良好的与甲方各相关部门的内部电话通讯条件。(7)负责整理原始数据,并组织人员进行录入。(8)配合乙方的培训工作。(9)按照工作计划进度,及时接受乙方的验收申请,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总额本合同总额为130万,本项目的款项按阶段分期支付方式支付。(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20%即26万;(2)蓝图付款:合同总价的20%即26万,双方对需求分析报告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3)管理平台系统上线付款:合同总价款的15%即19.5万,双方签订管理平台上线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4)管理联调付款,合同总价款15%即19.5万,双方签订管理平台联调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5)终验付款:自管理系统上线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过程中无任何未解决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尾款即合同总价款30%即39万。……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中,因出现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照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验收条款1、上线、初验、试运行及终验标准的确定: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内容、需求分析、技术协议及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文件载明的内容,共同确定上线、初验、试运行及终验标准。双方及实际使用人根据上述标准共同完成上线、初验、试运行及终验。……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十二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计划的,应当提前做出书面解释,经甲方认可,工期做适当顺延;若甲方不能认可的,乙方应承担责任。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研发成果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且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甲方项目联系人高文鹏;乙方王川。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及时协调项目进展所产生的问题。2、协调双方人员的工作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2、标的技术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已经公开,使本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3、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新海丰公司及委托代理人高文鹏与东软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王川分别在合同尾部盖章或签字。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限: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24日。
(二)《威海新海丰物流管理平台需求设计报告》
2016年11月15日东软公司项目负责人商琳将《新海丰物流管理平台需求设计报告V1.0》(以下简称《需求报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新海丰公司项目负责人高文鹏、齐章彬。《需求报告》载有以下主要内容:
1.1背景新海丰公司于2002年9月成立,是经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一级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已具备交通部的无船承运人资格。在烟台、日照、义乌、深圳、上海、广州等地建立分公司和办事处,建立了跨地区的网络服务优势。公司经营范围: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整拼业务、结算运杂费、报关、报检、保险、相关的集装箱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随着公司的逐步发展,在信息化大数据的需求下,期望通过建立一体化的业务处理平台,将经常使用的软件,比如OA、HR、CRM、业务软件、财务软件等,整合到一个应用平台上,并能通过电脑、手机等多种终端设备进行软件中各项业务的处理,通过现有流行的QQ、微信、邮箱、网站等多种渠道和客户形成互动,最终达到业务流程处理标准化,通过市场、业务、管理等各类数据的沉淀,为公司各种决策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1.2范围
物流业务平台
涵盖货代、船代、拖车运输、集装箱管理和计费结算几大业务,构建核心业务应用平台;
提供拖车运输APP和理货操作APP功能,供司机和理货人员及时反馈现场情况;
内部与人力资源、财物系统进行对接,外部希望与海关和船公司对接。
客户关系管理
涵盖市场管理、业务员管理、客户信息、客户分析和互联网自助平台;
互联网自助平台期望提供给客户和供方进行使用,方便在线查询、在线下单和在线对账等;
提供业务员APP功能,供业务员随时查询客户信息和记录拜访情况。
预算管控
涵盖年度目标、费用预算、收入预算的制定和费用报销管理;
与各系统进行对接,方便提取预算管控所需数据;
提供费用报销APP功能,供领导及时对报销结果进行审核与查看。
决策支持
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定义数据指标,为决策支持提供基础支撑;
按照数据指标对业务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分主题展现决策者所需数据。
1.3目标
新海丰业务平台是一体化的业务处理平台,其构建的主要目的在于针对公司涉及的各种物流活动进行信息管理,达到以下目的:
(1)搭建:业务系统+流程管理+绩效管理+财务核算的一整套管理平台;
(2)搭建起新海丰的全物流业务管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揽货、订舱、物流仓储、拼箱集运、报关、报检、保险、相关运输等功能;
(3)建立完整的业务流程体系、设置相应的流程节点保证流程正确及时运行、对流程不断优化,以达到事前接单、事中监控、事后分析;
(4)通过本项目建设,在现有的业务量多、单业务利润低的市场环境及公司人员配置的情况下,加快业务流转速度,合理分配公司资源、降低运营成本,以达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速度,来赢得市场。
1.4参考资料
《新海丰业务平台计数法方案.docx》
《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docx》
《威海公司岗位职责.doc》
《日照公司岗位职责.doc》
《烟台公司岗位职责.doc》
《投资公司岗位职责.doc》
2涉众分析
2.1投资公司
2.2威海公司
2.3烟台公司
2.4日照公司
3需求内容
3.1客户关系需求沟通
3.2预算管控需求沟通
3.3非功能性需求
4架构设计
5功能设计
5.1客户关系管理
5.2预算管控管理
5.3决策支持系统
2016年12月2日新海丰公司与东软公司签订《需求确认书》确认内容:基于合同范围要求和近一个月对高管、管理部门和销售部门的走访、调研,通过对需求规划和架构设计多次沟通、讨论,双方本期项目的管理平台调研内容达成了一致。东软集团整理出了《新海丰物流管理平台需求设计报告》做为本次管理平台调研阶段的成果物,威海新华丰物流有限公司已对文档进行接收和确认,同意后续的开发工作根据该要求文档逐步展开。
《需求确认书》中客户方负责人签章处记载:“注:因业务平台开发延误,原定付款期限顺延”。
二、付款情况
新海丰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东软公司支付预付款260000元,东软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海丰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支付蓝图款260000元,东软公司于4月7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沟通情况
(一)2017年10月24日,新海丰公司(发件人:木木三〈577×××@qq.com〉)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东软公司(收件人:chuan.wang〈chu×××@neusoft.com〉)发送《软件进度沟通函》。在沟通函中新海丰公司提出,截止2017年10月22日软件未完成项目如下:1.业务平台:问题清单(较大的问题:铁路功能做了基本开发,跟需求差距较大需要调整,报关功能只支持一般贸易出口,报检功能未开发,空运普通快递业务未开发,价格库功能需要调整,理货APP功能需要较大调整,财务模块需要调整、业务质量管控层未开发),以上问题清单未解决之前,无法进行整体上线试用。2.CRM模块(客户自助平台、客户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及APP功能未开发完成);3.预算管控模块(预算模块因为涉及流程太多,经过和开发组沟通同意使用新海丰公司的BPM进行开发,这样开发起来更容易,之前做的第一个KPI模块就废了,更换在2017年4月份谈的,到10月份5个月的时间,目前仍在开发中);4.决策支持模块(未开发)。新海丰公司发现的几个问题:1.开发团队人员严重不足,需要东软公司加大开发力量。2.因人员不足导致现有开发人员压力非常大,动力不足。3.主要负责商琳经理因为其他项目的原因,在这个项目上精力非常有限。4.因为项目滞后没有见到任何有力的管控措施。新海丰公司提出,希望东软公司的高层领导在10月31日前和其当面进行沟通,对未达成事项明确时间进度,拿出保障措施。对沟通事项形成备忘录。
(二)2018年6月15日,新海丰公司向东软公司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中新海丰公司称,东软公司在开发过程中严重超期,业务平台和管理平台项目均应在2016年6月20日完成平台研发,部署上线的研发,但东软公司不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其员工更在2017年中旬陆续离职撤出工作岗位,导致双方约定的内容无法继续进行。开发的内容存在严重漏洞,无法达到上线标准,更无法开展合同后续约定的内容。且东软公司人员在2018年5月份完全撤出工作岗位,东软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东软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研发成果逾期超过30天,新海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东软公司仅完成合同的前两步,已完全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发进度,构成违约。请东软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与新海丰公司联系解决付款事宜。
(三)2018年9月12日新海丰公司负责人与东软公司负责人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会谈。新海丰公司工作人员称,因为东软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之前的团队没有完成项目,之后又找了一个团队接手,新海丰公司按照东软公司的要求签署了一个上线报告。但第二个团队调研后,发现无法接手,也撤离了。东软公司负责人基本同意新海丰公司所述的相关问题,同时提出找第三方公司接手这个项目。新海丰公司明确表示基于东软公司的技术实力才与东软公司签订的开发合同,不同意由第三方公司接手,并提出解除合同,由东软公司赔偿损失。东软公司负责人称,由于公司人员变化,无法满足新海丰公司的需求和预期。
本院认为,新海丰公司与东软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性质;第二,东软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三,若构成根本违约,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第四,新海丰公司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Z3SD1601003C-2号“管理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性质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指当事人合作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并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从双方提交的合同的内容看,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东软公司负责研发工作,新海丰公司仅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场地等协助性工作,而不参与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合同的名称是“委托”开发合同,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二、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东软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首先,从合同的履行进程考察,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进程共分为六个阶段,合同约定:第一阶段2016年1月4日项目启动,完成启动计划、调研方案;第二阶段2016年3月7日完成管理平台的需求调研、分析及需求分析报告编制。从已查明的事实看,东软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新海丰公司发出需求设计报告,距离合同约定的时间(2016年3月7日)已逾期8个多月。合同约定2018年2月24日完成维护工作,但至2016年12月2日双方签署《需求确认书》后,东软公司再未有其他履约行为。东软公司仅履行到合同约定第二个进程,属于严重逾期履行。其次,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考察,根据新海丰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双方管理人员就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洽谈时,东软公司的负责人认可因其公司内部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并无法继续履行。东软公司主张新海丰公司更改合同内容,增加工作内容和难度,但从双方的合同及《需求报告》中可以看出,东软公司签署《需求报告》时对需要开发的软件内容中包含烟台、日照等分公司模块及开发的软件中应包含的具体项目内容及应达到的最终开发目标均已知晓。另外,双方合同约定若变更合同内容需要签署书面文件,东软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双方在履行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过变更,且从东软公司出具的《需求报告》中可以看出,其向新海丰公司提交的管理平台软件设计内容中包含了其所主张的所谓的变更的内容。因此,能够认定系因东软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逾期履行。第三,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考察,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自2016年1月4日启动至2018年2月24日完成维护工作。截止2018年9月12日双方洽谈时,东软公司仅完成合同约定的前两项工作,该两项工作只是整个合同的起始阶段,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比如管理平台的开发、部署上线等工作均未开展,此时距离双方约定部署上线的时间即2016年6月20日已逾两年多且东软公司也表示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合同之目的无法实现,东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二)新海丰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首先,东软公司主张新海丰公司违反在先义务,导致其逾期。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新海丰公司负责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提供基础数据,协助东软公司完成辅助性工作。新海丰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东软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新海丰公司提交需求设计报告能够说明双方就该软件的开发内容达成一致,即新海丰公司向东软公司提供了基础数据等,完成了辅助性工作,且东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新海丰公司存在违反在先义务的证据,因此,东软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东软公司主张新海丰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从查明的事实看,新海丰公司于2017年4月1日支付蓝图款,根据合同约定,该笔款项应待《需求报告》作出后,双方签署《需求确认书》之日起新海丰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双方签署《需求确认书》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日,《需求确认书》中记载“因业务平台开发延误,原定付款期限顺延”。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付款,乙方另行接受七个工作日的付款宽限期。甲方超过宽限期付款的,应当提前做出书面解释,经乙方认可,付款时间适当顺延;若乙方不能认可的,甲方应承担责任”。据此,因东软公司严重逾期履行合同导致新海丰公司未及时付款,新海丰公司延后付款时东软公司未持异议,并于4月7日开具发票,应视为对付款时间的认可,新海丰公司不构成违约,东软公司要求新海丰公司赔偿违约金65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海丰公司发送给东软公司的《软件进度沟通函》、《律师函》及双方会谈录音相互印证可以看出,东软公司存在对新海丰公司要求设计的软件内容预判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自身缺乏可靠的技术支持等因素,从而导致整个软件开发的进展缓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开发进度缓慢,新海丰公司多次与东软公司沟通后,东软公司仍无法如约完成工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应予解除。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十条第四款约定,东软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研发成果逾期超过30日,新海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东软公司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且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新海丰公司支付违约金。故本案所涉合同解除后,根据双方约定,因东软公司逾期履行,导致合同解除,东软公司应当返还新海丰公司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52万元,且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即13万元向新海丰公司支付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签订的Z3SD1601003C-2号“管理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开发费人民币52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13万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萍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人民陪审员 丛丽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