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民初2号
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松岭路169号高新区软件园6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宝,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山岭,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丰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海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张瑜,被告东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宝、彭山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海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Z3SD1601003C-1号“业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2、东软公司退还新海丰公司已支付的合同款72万元人民币;3、东软公司赔偿新海丰公司合同违约金18万元人民币;4、诉讼费用由东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30日新海丰公司与东软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委托东软公司开发“业务平台项目”软件系统,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2月24日。根据合同约定东软公司应在2016年1月4日启动项目,2016年3月7日完成业务平台需求调研、分析及编制需求报告,2016年6月20日完成业务平台开发、部署上线及培训支持,2016年8月25日完成业务平台联调,2017年2月25日完成项目整体终验,2018年2月24日完成项目维护。合同签订后,新海丰公司依照约定分别支付了合同预付款等进度款共计72万元,但东软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相关开发工作。截止2017年底,东软公司负责的合同项目开发的基本工作依然未能完成,在新海丰公司一再催促下,东软公司安排另外团队对项目前期工作调查后,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5月,东软公司单方终止合同项目开发工作。东软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新海丰公司的权益,不仅造成新海丰公司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更妨碍生产经营目标实现,故提起诉讼。
东软公司辩称,同意终止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依法驳回新海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1、东软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义务,因新海丰公司不配合,导致整个项目进展缓慢。201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附件《新海丰业务平台技术方案》,2016年1月6日东软公司提交《需求调研计划》,调研里程碑之前,东软公司每日以工作汇报的形式体现积极履约;3月1日前东软公司即完成需求分析报告,3月22日发给新海丰公司需求阶段总结汇报,里程碑之后,东软公司以项目周报的形式体现积极履约;4月27日新海丰公司确认需求确认书,6月30日支付蓝图付款36万元,12月30日双方确认上线报告,2017年8月28日双方签字确认上线报告,确认新海丰业务平台上线工作达成。2、东软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新海丰公司诉请与事实不符。2016年1月开始履行合同以来,东软公司完成了新海丰物流统一门户系统、新海丰物流客户中心平台、新海丰物流操作中心系统、新海丰物流基础数据系统及新海丰物流CRM及预算管控系统(部分)开发和实施上线,上线部分已涵盖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所要求的内容。东软公司向新海丰公司交付《新海丰物流业务及管理平台项目计划》《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新海丰物流管理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详细设计报告》《新海丰业务平台功能清单》《新海丰物流项目工作周报及阶段总结》等项目主要成果物,并已获得新海丰公司的正式确认等。新海丰公司早已确认上线报告,确认新海丰业务平台上线工作达成等。3、合同履行中,新海丰公司增加或变更了大量需求,导致项目延期,应由其承担责任,依约还应增加支付开发费用。(1)新海丰公司额外增加统一门户、与人力资源系统的对接、预算管控系统、价格配置库、空运业务板块的扩大、铁路业务板块等,新增了“整合各个业务系统而建立的统一门户和单点登录”等及大量变更;(2)双方合同约定按新海丰公司业务模式进行功能、模块、框架等进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开发,而实际需求确认时因其烟台分公司、日照分公司业务模式不一样,新海丰公司要求分别处理,导致东软公司本来开发一个系统变为开发三个系统,大大加大了东软公司的工作量;(3)本来约定基于新海丰公司OA系统进行整合,在履行合同的开发过程中,新海丰公司以BPM系统替换了OA系统,导致东软公司就管理系统重新开发一遍;(4)因新海丰公司业务范围变更,提出系统变更的要求,另因新海丰公司业务更替变动大,导致开发过程中,东软公司不断修改软件程序。4、新海丰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进度款项,迟延付款,至今尚欠东软公司业务平台进度款项,依约应顺延工期,并赔偿东软公司违约金。(1)新海丰公司迟延确认《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汇报》、《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需求确认书》,逾期付款严重。(2)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署了上线报告,东软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新海丰公司单方备注的“付款需要顺延”证明其违约。(3)东软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前即已完成需求设计报告,但新海丰公司却于2016年12月2日才确认《需求确认书》,2017年4月1日才支付“蓝图付款”,逾期严重,违约明显。(4)双方合同约定,若新海丰公司逾期付款,则应支付违约金,故东软公司提起反诉。5、新海丰公司一开始即未依约配合履行合同义务,至后来拒不配合,致使合同项目进展缓慢,而后完全停滞,是本案关键所在。诉争合同实际上是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需双方最大诚意合作完成。新海丰公司未能配合、缺乏基本协作,使涉案合同项目后期难以推进而停滞,并使东软公司最终单方推进不能。6、东软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7、新海丰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东软公司无法进行后期工作,由此产生后果和责任由新海丰公司承担。(1)按照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应当先支付业务系统上线付款,东软公司才开展其后工作,在新海丰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的情况下,东软公司没有责任进行其后工作;(2)按照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应提供配合、支持与合作,却没有提供。因本案合同所开发的物流业务平台项目是与另案业务平台项目一体化的项目,其开发是以业务平台项目为基础的,故新海丰公司应对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东软公司的巨额损失。
东软公司反诉请求:1、判决新海丰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270000元;2、赔偿其违约金90000元;3、新海丰公司负担本案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东软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及2017年8月28日签署“上线报告”分别确认“该上线内容符合合同技术要求”“确认新海丰业务平台上线工作达成”。但新海丰公司至今未支付业务系统上线付款27000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应承担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即90000元。
新海丰公司答辩称,东软公司未实质完成系统上线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新海丰公司无需支付进度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新海丰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Z3SD1601003C-1号),证明2015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合同,新海丰公司委托东软公司进行“业务平台项目”的技术开发。合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8年2月24日;该合同约定,甲方(新海丰公司)委托乙方(东软公司)研究开发业务平台项目并支付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项目的开发研究工作。
经质证,东软公司对新海丰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东软公司提交《业务平台技术方案》一份,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还应包含该方案,该方案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新海丰对《业务平台技术方案》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该方案系双方签署合同前的协商的方案,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东软公司提交的《业务平台技术方案》,无双方的签章,无签订日期,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定。
证据二、新海丰付款情况的证据,证明新海丰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东软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1、2015年12月31日新海丰关联企业威韩购跨境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合同预付款36万至东软公司账户,东软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新海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蓝图款36万,东软公司于6月29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经质证,东软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三、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证明东软公司的履约情况。1、电子邮件及《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证明2016年3月22日东软公司项目负责人商琳将《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发送给齐章彬、高文鹏。2、电子邮件及《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证明2016年3月31日,东软公司项目负责人金震东将《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发送给新海丰公司齐章彬。本合同所开发的“业务平台”项目与另案Z3SD1601003C-2号开发合同中约定的“物流管理平台”项目是一体化的项目,“物流管理平台”开发以业务平台项目为基础。3、《需求确认书》,证明双方于2016年4月27日签署需求确认书。4、电子邮件及《新海丰业务平台技术方案》,证明2016年6月7日商琳将《新海丰业务平台技术方案》发送给齐章彬。5、电子邮件及《新海丰业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前总结报告》,证明2016年8月9日金震东将《新海丰业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前总结报告》发送给齐章彬。6、电子邮件及《新海丰项目(上线阶段)》,证明2016年10月17日商琳将《新海丰项目(上线阶段)》发送给高文鹏、齐章彬。7、电子邮件及《新海丰物流项目功能清单及问题列表》,证明2017年8月28日金震东将《新海丰物流项目功能清单及问题列表》发送给齐章彬。东软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系统上线前的开发工作,上线工作实际上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开发标准。东软公司因其内部管理的原因要求新海丰公司配合出具“上线报告”。8、《上线报告》及《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文档编号:Z3SD1601003CAPR001,证明2017年8月28日双方签署《上线报告》及《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新海丰公司配合东软公司出具上线报告,但该上线工作实际上远未达到合同约定开发标准。9、电子邮件及《新海丰上线问题记录》,证明2017年9月23日金震东将《新海丰上线问题记录》发送给齐章彬,对出具《上线报告》时双方确认存在的系统问题和缺陷,东软公司后续未能予以解决。8、9共同证明即便双方签订了《上线报告》,但其中所涉及到的系统缺陷等问题东软公司在后续的开发和完善中并未解决,《上线报告》并不能证明东软公司的履行行为达到了双方在开发合同中所约定的系统上线阶段的开发义务。
经质证,东软公司对该组证据中的第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该技术方案应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组成部分。经查,但该份邮件与该组第一份和第六份证据的邮件发件人和收件人一致,东软公司对此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第四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技术方案的发送时间距离双方签订合同的合同已逾半年,且在双方签署《需求确认书》之后,因此无法认定系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组成部分。东软公司对该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四、电子邮件及《软件进度沟通函》、《律师函》鲁英律函字(2018)第002号、录音资料(会谈录音)、《软件项目退款及支付违约金通知函》及邮寄存单、东软公司刘然向新海丰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证明东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1、《软件进度沟通函》、《软件项目退款及支付违约金通知函》及邮寄存单,证明新海丰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4日及2018年9月2日向项目负责人王川及东软公司发出邮件及沟通函,就东软公司存在严重逾期、违约情况与东软公司进行交涉,督促东软公司采取措施纠正和履约。2、《律师函》,2018年6月15日新海丰公司就东软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发函交涉。3、双方于2018年9月12日会谈录音。证明东软公司认可其构成违约。会谈时间:2018年9月12日参加人:东软公司为山东东软总经理李祥、山东东软销售王川、东软集团政府开发事业部商琳;新海丰公司为威海新海丰投资副总高文鹏、威海新海丰物流经理齐章彬、英良泰业律师邹丹、尹文燕;录音人齐章彬。会议地点:威海市新威路迪尚大厦17楼,威韩购跨境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会议室。主要内容:新海丰公司提出按照原定计划无法完成项目,东软公司认可其无法继续完成该项目,提出找第三方公司继续接手该项目,但新海丰公司不同意。4、刘然自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向东软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刘然就前期金震东团队工作停止后所遗留的项目的问题进行梳理,试图寻求解决方案。但刘然在梳理相关前期项目所存在的问题之后,东软公司分析后决定停止参与该项目的继续研发工作。
经质证,东软公司对《软件进度沟通函》、《软件项目退款及支付违约金通知函》及邮寄存单、《律师函》、刘然发送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录音证据,东软公司认可谈话人系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但认为是新海丰公司为应付诉讼而制作,谈话内容有诱导,因此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录音资料是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情况的全面协商情况,东软公司认可谈话人员的身份,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东软公司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需求调研计划,证明2016年1月6日东软公司向新海丰公司提交需求调研计划。
证据二、工作汇报材料一宗,证明调研里程碑之前,东软公司每日以工作汇报的方式体现履约。
证据三、《威海新海丰物流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威海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汇报》,证明东软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前完成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即需求规格说明书也是双方所称的“蓝图”。3月22日做了需求阶段总结汇报。该需求分析报告内容增加了双方签订合同时,所没有的新海丰“烟台分公司”“日照分公司”,使双方签订合同时一套系统,变为“新海丰”、“烟台”、“日照”的三套系统。因该三地业务模式等差异太大,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因新海丰公司拖延提供其财务系统软件供应商及其供应商的配合问题,致调研时间延长。
证据四、项目周报电子邮件,证明调研里程碑之后,东软公司以项目周报的形式履行合同义务。新海丰公司应在4月9日前签字确认《需求确认书》。
证据五、《需求确认书》,证明新海丰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迟延盖章签字确认《需求确认书》,导致东软公司开发顺延。
证据六、收款回单,证明即使按照新海丰公司迟延签字确认《需求确认书》的时间(4月27日)计算付款时间,新海丰公司也应于4月30日前付款,但新海丰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才支付“蓝图付款”,逾期严重,明显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证据七、上线报告(非原件),证明双方于2016年12月30日签署上线报告,东软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新海丰公司备注的“付款需要顺延”,金振东无权作出该承诺。
证据八、上线报告及《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证明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了该上线报告,增加了“新海丰物流平台门户系统”的内容,大大增加了东软公司的工作量。问题清单中记载的是东软公司与新海丰公司双方面的问题,需要双方共同推进解决。需要新海丰公司对东软公司的完善方案表态,但新海丰公司一直没有回复。
证据六、七、八共同证明新海丰公司迟延支付“业务系统上线付款”,严重逾期,违约明显。
证据九、工作周报电子邮件,证明东软公司依约对新海丰公司进行了培训。
证据十、电子邮件一宗,证明新海丰公司变更要求与系统软件,且不配合东软公司工作导致前期工作被推倒重来,项目长期拖延,最终停滞,推进不能。
证据十一、系统演示及截图,证明东软公司开发的系统已部署在“阿里云”上,依约完成并交付了开发成果。
证据十二、征求新海丰公司确认设计稿的电子邮件,证明因新海丰公司对《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没有答复,东软公司于2018年1月开始发需新海丰公司确认设计方案的电子邮件,新海丰公司至今未答复。
证据十三、回复函、客户月结清单以及邮寄该回复函的顺丰邮寄查询结果,证明新海丰公司提交的《律师函》、双方会谈录音资料等证据系为本次诉讼而做,新海丰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经质证,新海丰公司对证据一至证据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上述材料均是东软公司在项目调研阶段与新海丰公司进行工作沟通的资料,该宗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因为东软公司开发延迟导致签署需求确认书的时间推迟。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付款的推延是因为整个开发的逾期顺延。证据七不是原件不予质证,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业务平台没有上线测试。证据九、十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宗材料是东软公司在开发业务平台软件过程中向新海丰公司提交的汇报材料,并不是合同所约定的阶段性成果,不能证明东软公司履行约定义务。证据十一可以看出东软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内容,证据十三是东软公司内部人员间的邮件往来,对其真实性不认可。
本院认为,新海丰公司对证据一至六及证据八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七东软公司未提交证据原件质证,新海丰公司对该证据亦不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定。证据九、十新海丰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十一经当庭演示,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十二系东软公司员工之间的邮件往来,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合议庭认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一、双方签订合同的情况
(一)《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015年12月30日,新海丰公司(甲方)与东软公司(乙方)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业务平台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详见《业务平台技术方案》及经过调研后,双方签字确认的需求分析报告内容。
第二条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技术方案;
2、项目组成员表、项目策划/任务书;
3、沟通计划、进度计划。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下列里程碑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1、2016年1月4日项目启动,完成启动计划、调研方案;
2、2016年3月7日完成业务平台的需求调研、分析及需求分析报告编制;
3、2016年6月20日完成业务平台开发、部署上线及培训支持;
4、2016年8月25日完成业务平台联调;
5、2017年2月25日项目终验,完成项目整体终验;
6、2018年2月24日项目维护,完成维护期。
乙方在开发过程中的责任:1、合同正式生效后指定专门人员成立项目组,该项目组全面负责整个项目过程,指定现场实施具体负责人,与甲方项目负责人一起全程负责项目管理和协调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管理项目进度、需求变更、协调本方资源等多方面的工作。
2、确定项目组下设的软件开发及实施人员。
3、在甲方的配合下根据本合同及附件各项要求完成软件的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和实施、培训、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软件问题,不断完善达到软件需求和验收标准的规定。
4、实施过程中,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在甲方的配合下制定详细的每周、每阶段的工作计划,明确双方责任和任务,并监督、考核各工作小组的计划执行情况。……
第四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技术资料清单
2、运行环境:乙方负责提供开发时的运行环境,2016年1月20日前,提供本项目需要的服务器标准。
3、其他协作事项:(1)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进度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双方的沟通与合作等问题。(2)合同签订后一周内选派、组织掌握计算机知识或熟悉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配合乙方进行合同的实施。(3)参与整个项目全过程,协助配合乙方做好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及现场等工作,对各项业务的需求报告及时确认,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各阶段验收工作。(4)协调各业务部门配合乙方开展工作,保证乙方及时得到业务相关技术资料、数据资料,提供业务咨询,并提供现场安装的条件与支持。(5)每处实施现场应提供安全、安静的工作场地,整体环境具备必须的办公家具、电源、空调、卫生等条件;现场工作所需的专用服务器、PC机、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的必备部件和耗材,满足工作需要,并全部接通当地办公局域网。(6)工作场地有良好的与甲方各相关部门的内部电话通讯条件。(7)负责整理原始数据,并组织人员进行录入。(8)配合乙方的培训工作。(9)按照工作计划进度,及时接受乙方的验收申请,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第五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总额本合同总额为180万,本项目的款项按阶段分期支付方式支付。(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20%即36万;(2)蓝图付款:合同总价的20%即36万,双方对需求分析报告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3)业务平台系统上线付款:合同总价款的15%即27万,双方签订业务平台上线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4)管理联调付款,合同总价款15%即27万,双方签订业务平台联调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5)终验付款:自管理系统上线之日起6个月内,使用过程中无任何未解决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剩余尾款即合同总价款30%即54万。……
第七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中,因出现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并造成一方或双方损失的,双方按照约定承担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验收条款1、上线、初验、试运行及终验标准的确定:由甲乙双方根据合同内容、需求分析、技术协议及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文件载明的内容,共同确定上线、初验、试运行及终验标准。双方及实际使用人根据上述标准共同完成上线、初验、试运行及终验。
2、上线试运行乙方根据实施计划,向甲方提出书面上线申请。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完成上线工作,并在乙方提供的书面证明上签章。甲方认为软件不符合上线标准,应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
3、终验终验条件:项目整体上线后,试运行6个月,运行良好,并交付所有软件文档文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书面终验申请。……
第二十条违约责任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十二条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计划的,应当提前做出书面解释,经甲方认可,工期做适当顺延;若甲方不能认可的,乙方应承担责任。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研发成果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且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甲方项目联系人高文鹏;乙方王川。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及时协调项目进展所产生的问题。2、协调双方人员的工作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一方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1、因发生不可抗力或技术风险;2、标的技术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已经公开,使本合同的履行已经没有意义或没有必要;3、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合同终止。
新海丰公司及委托代理人高文鹏与东软公司及委托代理人王川分别在合同尾部盖章或签字。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2月30日,有效期限: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2月24日。
(二)《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汇报》、《威海新海丰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和《需求确认书》
1.《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汇报》
载有以下主要内容(摘录):
01项目综述【项目背景】经营范围-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及业务代理,包括:揽货、定舱、物流仓储、拼箱集运、报关、报检、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业务,对外投资,国际贸易及供应链管理等等。
【项目目标】-搭建:业务系统+流程管理+绩效管理+财物核算的一整套管理平台-搭建起新海丰的全物流业务管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揽货、定舱、物流仓储、拼箱集运、报关、报检、保险、相关运输等功能–建立完整的业务流程体系、设置相应的流程节点保证流程正确及时运行、对流程不断优化,以达到事前接单、事中监控、事后分析–通过本项目建设,在现有的业务量多、单业务利润低的市场环境及公司人员配置的情况下,加快业务流转速度,合理分配公司资源、降低运营成本,以达到在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速度,来赢得市场。
【项目范围】物流业务平台:涵盖货代、船代、拖车运输、集装箱管理和计费结算几大业务,构建核心业务应用平台;提供拖车运输APP和理货操作APP功能,供司机和理货人员及时反馈现场情况;内部与人力资源、财务系统进行对接,外部希望与海关和船公司对接。
客户关系管理:涵盖市场管理、业务员管理、客户信息、客户分析和互联网自助平台;互联网自助平台期望提供给客户和供方进行使用,方便在线查询、在线下单和在线对账等;提供业务员APP功能,供业务员随时查询客户信息和记录拜访情况。
预算管控:涵盖年度目标、费用预算、收入预算的制定和费用报销管理;与各系统进行对接,方便提取预算管控时所需数据;提供费用报销APP功能,供领导及时对报销结果进行审核与查看。
决策支持:建立数据标准体系,定义数据指标,为决策支持提供基础支撑;按照数据指标对业务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分主题展现决策者所需数据。
02需求分析
物流业务包含进出口海运业务、报关报检业务、进出口空运业务、保税仓储业务、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过境海铁联运业务、内贸陆运业务。新海丰体系包含财务部、行政部、资产部、威海分公司、烟台分公司、日照分公司。重点难点:业务类型繁多,职能交叉较多;各分公司业务未形成有效的互动;小商品业务灵活多变,缺乏有效的信息管理手段;物流信息传递途径不通畅。
03架构设计
建设思路
整体架构包括:决策层、管理层、服务层、业务接入层及报文中心。决策分析系统涵盖供方体系、预算、资源、货量、营销、账务、客户体系;数据中心包含人力资源、预算管控、财务系统、行政办公、CRM、其他。服务层包括航运服务、陆运服务、关务服务、港口服务、增值服务、商务中心、集装箱管理、基础支撑;业务接入层包含询报价、在线订舱、订单管理、账单管理、外贸/内贸集装箱进出口、外贸空运进出口、司机APP等。
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包括委托、订舱、拖车、制单、报关、海运及结算。全程物流:委托+拼集+拖车+仓储+报关+保险+运输的一站式物流服务;对外申报:船公司+海关+港口+代理等交互单据的导入导出;单证管理:单证模板+灵活导出;信息服务:综合查询+箱动态跟踪+船期跟踪+车辆跟踪+数据统计;网上服务:服务产品+询报价+在线订舱+在线跟踪+在线对账+通知公告;资源整合:交易+数据+服务。
客户中心平台设计风格
决策支持平台设计风格
技术平台特点
04实施路线
2.《威海新海丰物流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摘录)
1概述
1.2范围
物流业务平台、客户关系管理、预算管控、决策支持
1.3目标
新海丰业务平台是一体化的业务处理平台,其构建的主要目的在于针对公司涉及的各种物流活动进行信息管理,达到以下目的:
(1)搭建:业务系统+流程管理+绩效管理+财务核算的一整套业务平台;
(2)搭建起新海丰的全物流业务业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揽货、订舱、物流仓储、拼箱集运、报关、报检、保险、相关运输等功能;
(3)建立完整的业务流程体系、设置相应的流程节点保证流程正确及时运行、对流程不断优化,以达到事前接单、事中监控、事后分析;
(4)通过本项目建设,在现有的业务量多、单业务利润低的市场环境及公司人员配置的情况下,加快业务流转速度,合理分配公司资源、降低运营成本,以达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速度,来赢得市场。
1.4参考资料
2涉众分析
2.1威海新海丰、2.2烟台分公司、2.3日照分公司、2.4义务办事处、2.5现有系统
3需求描述
3.1货代业务、3.2报关行业务、3.3船代业务、3.4车队业务、3.5船公司业务、3.6箱管业务、3.7商务结算
4架构设计
5功能性需求
5.1客服中心平台主要内容为展示航线信息,询报价的发起与反馈,业务方案的选择,快速受理业务委托,委托下发后跟踪委托环节状态,环节结束后费用初步审核以及驻外办事处的业务所需内容,如:查看待运车辆、登记散货委托、拼箱计划指定等。
5.2航运服务、5.3陆运服务、5.4关务服务、5.5港口服务、5.6报文中心、5.7商务中心、5.8集装箱管理、5.9公共支撑、5.10移动APP、6非功能性需求。
3.《需求确认书》
2016年4月27日双方签署《需求确认书》,确认内容:基于合同范围要求和近三个月的业务部门走访调研,通过对需求规划和架构设计的多次沟、讨论,双方对本期项目的蓝图规划达成了一致。东软集团整理出了《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汇报》和《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本次蓝图阶段的成果物,新海丰公司已对文档进行接收和确认,同意后续的开发工作根据该需求文档逐步展开。
备注:针对客户关系、预算管控和决策支持几部分未调研的内容,会在后续开发过程中逐步补充完善。
客户方负责人签章处记载:物流业务平台内容已调研完毕,完成蓝图部分并确认,涉及金额36万在本次进行支付。剩余管理部分内容暂未调研,会在后续开发上线过程中逐步补充完成,涉及金额26万元,待调研形成成果并确认后付款。
二、付款情况
新海丰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向东软公司支付预付款360000元,东软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新海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蓝图款360000元,东软公司于6月29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沟通情况
(一)2016年6月7日,东软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新海丰公司发送《新海丰业务平台技术方案》(发件人:shangll<sha×××@neusoft.com〉)新海丰公司(收件人:木木三<577×××@qq.com>)。该方案内容与《新海丰业务平台需求阶段总结汇报》、《威海新海丰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内容基本一致。
(二)2016年8月9日东软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新海丰公司发送《新海丰业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前总结报告》(发件人:jin×××@neusoft.com)新海丰公司(收件人:木木三577×××@qq.com)主要内容:1、已完成工作这阶段主要时间用在如何让客服更方便、快捷地受理委托,以及新海丰内部业务的梳理与整合(构思货代行业的互联网模式),所以导致业务系统的开发有所延迟,计划下一阶段尽量提高项目组的工作效率,尽快完成所有业务系统的开发。(1)完成新海丰门户网站的开发(2)完成基础数据开发(3)准备初始化数据(4)完成客服中心整箱进出口委托受理的功能开发(5)完成B类快件界面设计(6)完成操作中心订舱、拖车、报关相关页面设计(7)完成部分财务中心的设计(8)完成部分客服中心空运进出口委托受理的界面设计(9)研究阿里云上部署门户网站和业务系统的可行性前一阶段已完成阿里云服务器上的部署,现已有正式的阿里云环境,计划这周再在阿里云上部署测试。2、下阶段期望9月4日为下个关键的里程碑节点,这个阶段需要完成内容如下……因软件开发进度延误给高总、齐经理带来的不便,我代表项目组表示歉意。项目组也希望整个系统能保质、保量、按时交付使用,我们也会为达到这个目标而努力。
(三)2016年10月17日东软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新海丰公司发送《新海丰上线阶段详细计划》东软公司(发件人:sha×××@neusoft.com〉)新海丰公司(收件人:高文鹏<101×××@qq.com;木木三<577×××@qq.com>)载有:附件是今年底的详细计划,有些设计开发工作需要较多的沟通与协调,会受到前置工作的限制,细化到每周也是初步估计,每周会随着进展逐步完善和调整。有什么疑问及时沟通,大家共同来保障年底上线试运行的目标。
(四)2017年8月28日,新海丰公司与东软公司签署《上线报告》,上线内容:经双方沟通确认,本阶段上线的系统功能包括:新海丰物流平台门户系统(包括单点登录以及与人力等外部系统关于待办的接口);新海丰业务系统中的客服中心平台、操作中心平台、财务中心平台、公共支撑平台、与船公司和电子口岸的接口模块、手机APP(理货、拖车)具体完成内容见《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上线结论:经过一年多的需求调研、系统开发、现场实施与试运行,东软公司已经基本完成了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框架的建立,涵盖了合同中的业务平台的全部功能,目前业务核心的海运进出口集装箱业务流程已在威海分公司推广试用,系统整体运行比较稳定,烟台、日照分公司存在业务差异性的功能也已经调整完成,上线内容基本满足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确认新海丰业务平台上线工作达成。备注:本次上线甲乙双方对要上线的内容进行了验证,对于上线后需要优化改进的内容也做了详细的描述,详情见《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是本次上线报告的附件,和上线报告具备同样效力。
《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记载门户平台需解决问题1个,客服中心需解决问题47个,操作中心需解决问题39个,车辆管理需解决问题2个,集装箱管理需解决问题3个,APP需要调整方案24项,接口需要解决问题11项,业务管控中心需解决问题2项,财务中心11项功能需要调整,基础数据有1项需要添加等共计。
(五)2017年9月23日东软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新海丰公司发送《新海丰上线问题记录》(发件人:jin×××@neusoft.com)新海丰公司(收件人:木木三577×××@qq.com)记载54项需要解决的问题,已解决有21项,未解决33项,另外,预算管控部分尚有10项未完成内容。
(六)2017年10月24日,新海丰公司(发件人:木木三〈577×××@qq.com〉)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东软公司(收件人:chuan.wang〈chu×××@neusoft.com〉)发送《软件进度沟通函》。在沟通函中新海丰公司提出,新海丰软件项目从2016年1月启动以来,到现在已经1年10个月时间,按照合同进度已经严重超期。在2017年8月下旬,双方洽谈上线的时,经排查后发现存在重要问题以及初步开发完成需要调整修改的问题很多,达不到上线的要求,为配合开发组工作,新海丰公司在上线确认书上盖了章,但同时也把问题清单作为重要附件做了特别说明,但到目前为止未看到问题解决的时间表。截止2017年10月22日软件未完成项目如下:1.业务平台:问题清单(较大的问题:铁路功能做了基本开发,跟需求差距较大需要调整,报关功能只支持一般贸易出口,报检功能未开发,空运普通快递业务未开发,价格库功能需要调整,理货APP功能需要较大调整,财务模块需要调整、业务质量管控层未开发),以上问题清单未解决之前,无法进行整体上线试用。2.CRM模块(客户自助平台、客户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及APP功能未开发完成);3.预算管控模块(预算模块因为涉及流程太多,经过和开发组沟通同意使用新海丰公司的BPM进行开发,这样开发起来更容易,之前做的第一个KPI模块就废了,更换在2017年4月份谈的,到10月份5个月的时间,目前仍在开发中);4.决策支持模块(未开发)。新海丰公司发现的几个问题:1.开发团队人员严重不足,需要东软公司加大开发力量。2.因人员不足导致现有开发人员压力非常大,动力不足。3.主要负责商琳经理因为其他项目的原因,在这个项目上精力非常有限。4.因为项目滞后没有见到任何有力的管控措施。新海丰公司提出,希望东软公司的高层领导在10月31日前和其当面进行沟通,对未达成事项明确时间进度,拿出保障措施。对沟通事项形成备忘录。
(七)2018年6月15日,新海丰公司向东软公司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中新海丰公司称,东软公司在开发过程中严重超期,业务平台和业务平台项目均应在2016年6月20日完成平台研发,部署上线的研发,但东软公司不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其员工更在2017年中旬陆续离职撤出工作岗位,导致双方约定的内容无法继续进行。开发的内容存在严重漏洞,无法达到上线标准,更无法开展合同后续约定的内容。且东软公司人员在2018年5月份完全撤出工作岗位,东软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东软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研发成果逾期超过30天,新海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东软公司仅完成合同的前两步,已完全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发进度,构成违约。请东软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三日内与新海丰公司联系解决付款事宜。
(八)2018年9月12日新海丰公司负责人与东软公司负责人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会谈。新海丰公司工作人员称,因为东软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延期,之前的团队没有完成项目,之后又找了一个团队接手,新海丰公司按照东软公司的要求签署了一个上线报告。但第二个团队调研后,发现无法接手,也撤离了。东软公司负责人基本同意新海丰公司所述的相关问题,称上线报告虽然签完了,但搜集的问题确实挺多,只有这些问题全部改完,这个上线报告才有效,上线报告也就是个纸而已,真正付款也是基于这些问题做完了才能做这个事。同时提出找第三方公司接手这个项目。新海丰公司明确表示基于东软公司的技术实力才与东软公司签订的开发合同,不同意由第三方公司接手,并提出解除合同,由东软公司对其进行赔偿。东软公司负责人称,其公司人员变化有点大,业务方向海关、物流其公司的团队没怎么做过,其水平一般,开发起来和新海丰公司的需求和预期有差别,再来回反复,人也没有动力,可以做个了结。
四、软件演示情况
打开主页显示包含客服中心、操作中心、物流工具集三大模块,输入用户名登录后显示,包含客服中心、操作中心、CRM、预算管控、人力资源及财务系统六大板块,依次点击该六部分,仅有客服中心及操作中心平台可以点击进入。客服中心显示的内容至二级目录,三级目录及以后均不能显示;操作中心平台仅显示一级目录,其余均是空白。
本院认为,新海丰公司与东软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如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第一,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性质;第二,东软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三,若构成根本违约,违约责任应如何确定;第四,新海丰公司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
一、关于双方签订的Z3SD1601003C-1号“业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性质
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指当事人合作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并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从双方提交的合同的内容看,合同约定新海丰公司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东软公司负责研发工作,新海丰公司仅负责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场地等协助性工作,而不参与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且合同的名称是“委托”开发合同,因此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
二、关于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一)东软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首先,从合同的履行进程考察,双方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进程共分为六个阶段,合同约定:第一阶段2016年1月4日项目启动,完成启动计划、调研方案;第二阶段2016年3月7日完成业务平台的需求调研、分析及需求分析报告编制;2016年6月20日完成业务平台开发、部署上线及培训支持;2016年8月25日完成业务平台联调;2017年2月25日项目终验,完成项目整体终验;2018年2月24日项目维护,完成维护期。从已查明的事实看,东软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逾期向新海丰公司发出需求分析报告(合同约定的时间为2016年3月7日),2016年4月27日双方签署《需求确认书》。此后,东软公司虽进行了业务平台的开发工作,双方于2017年8月28日签署《上线报告》,该时间与合同约定的2016年6月20日完成业务平台开发、部署上线及培训支持已逾期超过14个月。东软严重逾期履行。其次,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考察,根据新海丰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双方管理人员就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洽谈时,东软公司的负责人认可因其公司内部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并无法继续履行。东软公司主张新海丰公司更改合同内容,增加工作内容和难度,但从双方的合同及《威海新海丰物流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出,东软公司提交《威海新海丰物流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时对需要开发的软件内容中包含烟台、日照等分公司模块、采用BPM系统及开发的软件中应包含的具体项目内容及应达到的最终开发目标均已知晓。另外,双方合同约定若变更合同内容需要签署书面文件,东软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双方在履行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过变更,且从东软公司出具的《威海新海丰物流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中可以看出,其向新海丰公司提交的业务平台软件设计内容中包含了其所主张的所谓的变更的内容。因此,能够认定系因东软公司的原因导致合同逾期履行。第三,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考察,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自2016年1月4日启动至2018年2月24日完成维护工作。截止2018年9月12日双方洽谈时,东软公司仅完成合同约定的前两项工作,该两项工作只是整个合同的起始阶段,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比如业务平台的开发、部署上线等工作均未开展,此时距离双方约定部署上线的时间即2016年6月20日已逾两年多且东软公司也表示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东软公司称其已完成业务平台开发、部署上线及培训支持,但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签署的《上线报告》及附件《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中载明尚有141个问题需要改进,东软公司之后改进了部分问题,其负责人在之后的会谈中亦认可实际上并不具备上线条件,因此,东软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东软公司要求新海丰公司支付合同进度款27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再结合软件演示情况看,东软公司已完成的软件开发仅停留在框架阶段,无法进行实质性操作,各版块之间缺乏连接,无法使用。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合同之目的无法实现,东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二)新海丰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付款,是否构成违约。首先,东软公司主张新海丰公司违反在先义务,导致其逾期。从查明的事实看,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新海丰公司负责按照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提供基础数据,协助东软公司完成辅助性工作。新海丰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东软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新海丰公司提交《威海新海丰物流业务系统需求分析报告》能够说明双方就该软件的开发内容达成一致,即新海丰公司向东软公司提供了基础数据等,完成了辅助性工作,且东软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新海丰公司存在违反在先义务的证据,因此,东软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东软公司主张新海丰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付款,乙方另行接受七个工作日的付款宽限期。甲方超过宽限期付款的,应当提前做出书面解释,经乙方认可,付款时间适当顺延;若乙方不能认可的,甲方应承担责任”。从查明的事实看,新海丰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支付蓝图款,东软公司于新海丰公司付款前一日即6月29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应视为对付款时间的认可。新海丰公司不构成违约,东软公司要求新海丰公司赔偿违约金9000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合同应否予以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海丰公司发送给东软公司的《新海丰物流业务平台功能及问题清单》,东软公司向新海丰公司发送的《新海丰上线问题记录》及《软件进度沟通函》、《律师函》、双方会谈录音和软件演示内容相互印证可以看出,东软公司存在对新海丰公司要求设计的软件内容预判不足,人员结构不合理,自身缺乏可靠的技术支持等因素,从而导致整个软件开发的进展缓慢,严重逾期,存在大量技术问题尚待解决。东软公司开发的软件无法使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开发进度缓慢等问题,新海丰公司多次与东软公司沟通后,东软公司仍无法如约完成工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合同应予解除。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十条第四款约定,东软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研发成果逾期超过30日,新海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东软公司应全额返还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且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新海丰公司支付违约金。故本案所涉合同解除后,根据双方约定,因东软公司逾期履行,导致合同解除,东软公司应当返还新海丰公司已经支付的开发费用72万元,且应按照合同总额的10%即18万元向新海丰公司支付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签订的Z3SD1601003C-1号“业务平台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开发费人民币72万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威海新海丰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18万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东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萍
人民陪审员 丛日国
人民陪审员 丛丽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臧浩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