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俊友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4执28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宝山创业园A2栋皓源商务中心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481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俊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工业园科伦特研发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41648。
法定代表人*武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政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俊友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253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5004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927.11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2877.11元将发放至申请人,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添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