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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催字第9号

申请人: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第313XXX22号(出票日期2013年9月12日,出票金额9600元。出票人:杭州XX贸易有限公司,账号:75×××63,付款行:杭州银行总行营业部。收款人: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账号:75×××09,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官巷口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豪波印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延

审判员周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