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初1142号
原告: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港区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4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火炬园新丰三路16号(日华国际大厦)601室N单元。
法定代表人:南存钿。
原告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7年12月5日,原告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厦门日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航天恒嘉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申正权
审 判 员  王 昭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