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振邦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振邦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雅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111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振邦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位于:闽侯县上街镇)。
法定代表人:*小山。
被执行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振邦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利达安装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2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70万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期间,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予以惩戒,并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高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