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风生海水淡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1***00号
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昆仑山路西侧、八里庄社区北侧。
法定代表人:苏效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镇,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风生海水淡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号青岛国际院士港**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顾为东。
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风生海水淡化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给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57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906元,由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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