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2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6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周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永大化工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04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张明
执行员*克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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