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岛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11民初12733号
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镇,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换霞,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厦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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