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拆迁补偿一案撤诉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黄行初字第54号
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办事处八里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苏效忠。
委托代理人:***,男,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西路99号建国大厦。
法定代表人***,男,主任。
第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社会福利厂。住所地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57岁,住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武家庄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黄岛珠山社会福利厂、***房屋拆迁补偿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车成驹
审判员*刚
代理审判员庄照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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