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补偿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黄行初字第127号
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效忠。
委托代理人:鲍荣军、***,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男,局长。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男,主任。
第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山社会福利厂,住所地黄岛区。
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黄岛区。
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第三人黄岛珠山社会福利厂、***房屋拆迁补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经调查查明,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6日书面提出撤诉。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裁定准许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本次起诉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中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退还原告。
审判长李刚
审判员车成驹
代理审判员庄照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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