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熟民初字第0434号
原告江苏顺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坚。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顺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顺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顺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顺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469元由原告江苏顺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缪译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