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辖终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路1018号。
法定代表人:俞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董浜镇华烨大道。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顺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常熟市范围内,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据此,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雄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