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熟民初字第01182号
原告:俞建良,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女,汉族,1975年4月27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述两原告):严鸿,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永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6513369-X。
法定代表人:俞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建良诉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4)熟民初字第010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俞建良的起诉。原告俞建良不服该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终字第04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民事裁定、由本院继续审理。后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该案,审理中,本院根据***的申请依法追加其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建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29元、鉴定费10万元,合计诉讼费128929元,由原告俞建良、***负担。
审判长姜壮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