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1375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列两原告。
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新创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6513369X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