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11378号
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1924487G。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彪炳,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曦,河南德施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067314960X。
法定代表人陈晓丹。
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翼公司”)诉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鳌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翼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彪炳、陈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翼公司诉称,2018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龙翼公司向被告博鳌公司购买汇桔云X版5级一套,价款588000元。双方同时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龙翼公司签订原合同后自动成为知商大使,原告龙翼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被告博鳌公司签订汇桔云X业务,自服务协议生效之日起届满一年,原告龙翼公司可以向被告博鳌公司申请结算上一年奖励金,结算方式为合同实收款项的100%,被告博鳌公司向原告龙翼公司结算上一年奖励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龙翼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和2019年2月14日分别向被告博鳌公司支付36万元、22.8万元,共计58.8万元。2019年12月28日,根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博鳌公司应当向原告龙翼公司支付奖励金58.8万元。经协商,被告博鳌公司提出分三期进行支付,2020年4月15日,原告龙翼公司遂向被告博鳌公司开具金额为19.6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5月份,被告博鳌公司又提出按照六期进行返还,2020年5月底再次提出按照十八期进行返还。被告博鳌公司一再违反约定不予支付奖励金已构成违约。原告龙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博鳌公司向原告龙翼公司支付588000元及利息8232元(自2020年2月1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上共计5962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博鳌公司承担。
被告博鳌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龙翼公司提交被告博鳌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出具的《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一份,显示其授权闫光磊代表其与原告龙翼公司签订涉案《汇桔云X合同》,权限是参加洽谈、代为签订合同及后续事宜。
2018年12月29日,原告龙翼公司(甲方)与被告博鳌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服务产品汇桔云X版五级-默认规格,服务费用合计588000元。原被告均签章,闫光磊在授权代表处签字。
同日,原告龙翼公司(甲方)与被告博鳌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签署原合同,同时成为乙方知商大使,按以下规则计算奖励结算比例,甲方以自己名义与乙方签订汇桔云X业务的,知商大使奖励结算比例为合同实收款的100%;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算每届满一年,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结算上一年奖励金,乙方于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奖励金等额发票和结算申请的次月,开始进行结算,上一年度奖励金额=甲方应得奖励金额总额/甲方已购买总年限(例如:甲方上年度与乙方合作汇桔云X五级,合同实收金额58.8万元,且甲方为知商大使并以自己名义与乙方签订汇桔云X业务,则上一年奖励金总额=588000/1);乙方以银行转账形式分三期向甲方结算上一年度奖励金,每月一期。原被告均签章,闫光磊在联系人处签字。
同日,原告龙翼公司向被告博鳌公司支付36万元,附言“服务费”。
2019年2月14日,原告龙翼公司向被告博鳌公司支付22.8万元,附言“服务费”。
庭审中,原告龙翼公司称,被告博鳌公司是为了急于扩大市场规模,为了做资质中介的垄断机构,在拥有足够多的客户数量的时候就可以跟市场上其他小的中介机构谈条件,所以被告博鳌公司约定一年后服务费用全部退还;利息是从支付最后一笔款项之日一年后开始计算。
本院认为,涉案《服务协议书》《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龙翼公司依约向被告博鳌公司支付合同款项58.8万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博鳌公司未如约向原告龙翼公司支付奖励金,构成违约。故原告龙翼公司主张被告博鳌公司向其支付奖励金58.8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龙翼公司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58.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8.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1元,由被告北京博鳌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雷海娜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