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13343号
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芳、闫艳红(实习),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立,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雷海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