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13491号
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1924487G。
法定代表人刘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芳,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艳红(实习),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立,男,汉族,1994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立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立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龙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