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11执3929号
申请执行人***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海波,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云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章云,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执行董事,住常州市武进区。
***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云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苏0311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767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可供执行车辆;被执行人在房产部门房产无登记;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互联网银行无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无工作,所以无工资发放。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常州云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11民4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滕丙业
审判员 沈志刚
审判员 李玉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吴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