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052号
原告:青岛汇安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火炬路88号青岛网谷火炬园3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成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晓娜,女,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三洋汇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兴涛,山东丰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希恒,男,200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安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洋汇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张希恒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张希恒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岛三洋汇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张希恒起诉的申请并要求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汇安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珂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