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4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华天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胡海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天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道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2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28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华天海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48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泉
审 判 员 李 沫 雨
审 判 员 刘 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天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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