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西安天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陕西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627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北龙大厦2301号。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田园小区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报酬4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7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和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7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
执行员  杨会军
执行员  刘 瑶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星
false